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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门某加工有限责任公司诉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矿产资源许可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5 年第 10 期 · 裁判文书选登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2)最高法行申294号 · 裁定书 · 返回公报案例目录 · 公报网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22)最高法行申29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玉门某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玉门市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吕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永秀,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甘肃省自然资源厅。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丁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甘肃省某金属地质勘查局地质矿产勘查开发研究院。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再审申请人玉门某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因诉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矿产资源许可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甘行终21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裁定。主要理由是:1.本案系确认注销行政行为无效之诉,二审认定起诉超期属于适用法律错误。2.二审以“生效民事判决认定原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在登记及延续程序上存在过错,并未认定注销行政行为违法,且某公司未举证证明注销行为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为理由,就此认定“原甘肃省国土资源厅注销某公司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的行为不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亦属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认为,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据此,行政案件审理应当以实质性化解纠纷为宗旨,及时解决行政争议,减少当事人诉累。本案涉及探矿权授予(登记颁证)、变更(不予延续)及撤回(公告注销)等三个行政行为。由于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在一定条件下具有继承性,当行政机关先后作出数个有关联的行政行为时,人民法院可基于全面审查原则对先前行政行为从证据效力的角度进行审查,当先前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性并足以否定其证明效力的,则应依法确认后续行政行为亦具有违法性,以实质化解纠纷。具体到本案,另案生效的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甘民终603号民事判决已经认定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在案涉探矿权登记审查过程中存在过错,不予延续探矿权违反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基于此,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甘肃省自然资源厅注销案涉探矿权的行政行为无效。对此,由于注销探矿权行为与先前行政行为即颁证行为和不予延续行为具有必然联系,人民法院在审查被诉行政行为时,应就先前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综合考虑,一并审查。二审以原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公告注销案涉探矿权的行政行为,独立于之前的登记行为和变更行为,生效民事裁判认定原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在登记及延续程序上存在过错,并未认定注销行政行为违法为由,裁定驳回某公司的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

综上,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李智明

审判员 阎 巍

审判员 周 觅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易 旺

书记员 卫倩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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