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脉 法规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后各种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应缴纳至何时问题的批复现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 · 1996-11-22 施行 · 共 1 条 · 返回法规目录

全文

1996年11月22日 法复〔1996〕17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5〕167号《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后,各种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应缴纳至何时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的,欠缴的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应当缴纳至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之日。

此复。

这部法规连同全库法律、司法解释与行政法规,都可以在 法脉桌面端 离线浏览、全文检索、逐条做笔记——数据在你自己的电脑上,AI 引用可回本地法库逐条核实。法律库永久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