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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现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2003-10-01 施行 · 共 6 条 · 返回法规目录

第一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原粉、原液、制剂50克以上,或者饵料2千克以上的;

(二)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的。

第二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原粉、原液、制剂500克以上,或者饵料20千克以上的;

(二)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过程中致3人以上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20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原粉、原液、制剂50克以上不满500克,或者饵料2千克以上不满20千克,并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三条

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的,依照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执行。

第四条

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行为负有查处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本解释施行以前,确因生产、生活需要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饵料自用,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可以依照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作为犯罪处理。

本解释施行以后,确因生产、生活需要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饵料自用,构成犯罪,但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条

本解释所称“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是指国家明令禁止的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酸钠、毒鼠硅、甘氟(见附表)。

附表:

序号

通用名称

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

分子式

CAS号

化学名

别名

化学名(英文)

别名(英文)

1

毒鼠强

2,6-二硫-1,3,5,7-四氮三环[3,3,1,1,3,7]癸烷-2,2,6,6-四氧化物

四亚甲基二砜四胺

2,6-dithia-1,3,5,7-tetra-zatricyclo-[3,3,1,1,3,7]decane-2,2,6,6-tetraoside

tetramine

C4H9N4O4S2

80-12-6

2

氟乙酰胺

氟乙酰胺

敌蚜胺

Fluoroacetamide

Fluokil 100

C2H4FNO

640-19-7

3

氟乙酸钠

氟乙酸钠

一氟乙酸钠

Sodium monofluo fluoroacetate

Compound 1080

C2H2FNaO2

62-74-8

4

毒鼠硅

1-(对氯苯基)-2,8,9-三氧-5氮-1硅双环(3,3,3)十二烷

氯硅宁、硅灭鼠

1-(p-chloropeny1)-2,8,9-trioxo-5-nitrigen-1-silicon-dicyclo-(3,3,3)undencane

RS-150,

silatrane

C12H6CINO3Si

29025-67-0

5

甘氟

1,3-二氟内醇-2和1-氯-3氟丙醇-2混合物

伏鼠酸、鼠甘伏

1,3-difluoirhydrine of glycerin and 2-chloroflurohydrine of glycerin

Glyfuor

Gliftor

C3H6F2O,

C3H6CIF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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