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脉 法规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人民检察院单独就诉讼费负担裁定提出抗诉问题的批复现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 · 1998-09-05 施行 · 共 1 条 · 返回法规目录

全文

法释〔1998〕22号

(1998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05次会议通过 1998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1998年9月5日起施行)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豫高法〔1998〕131号《关于人民检察院单独就诉讼费负担的裁定进行抗诉能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意见,即: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就诉讼费负担的裁定提出抗诉,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复。

这部法规连同全库法律、司法解释与行政法规,都可以在 法脉桌面端 离线浏览、全文检索、逐条做笔记——数据在你自己的电脑上,AI 引用可回本地法库逐条核实。法律库永久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