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脉 法规库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现行有效

最高人民检察院 · 2014-04-17 施行 · 共 1 条 · 返回法规目录

全文

(2014年4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

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高检发释字〔2014〕1号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强迫借贷案件法律适用的请示》(粤检发研字〔2014〕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借贷,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借贷为名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或者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以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4年4月17日

这部法规连同全库法律、司法解释与行政法规,都可以在 法脉桌面端 离线浏览、全文检索、逐条做笔记——数据在你自己的电脑上,AI 引用可回本地法库逐条核实。法律库永久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