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脉 法规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现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 · 2000-02-24 施行 · 共 1 条 · 返回法规目录

全文

法释〔2000〕5号

(2000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通过 2000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2000年2月24日起施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高法〔1999〕94号《关于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能否作为挪用公款罪主体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复。

这部法规连同全库法律、司法解释与行政法规,都可以在 法脉桌面端 离线浏览、全文检索、逐条做笔记——数据在你自己的电脑上,AI 引用可回本地法库逐条核实。法律库永久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