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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地下热水的属性及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现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 · 1996-05-06 施行 · 共 1 条 · 返回法规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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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5月6日 〔1996〕法行字第5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5〕闽行他字第4号《关于地下热水的属性及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国务院法制局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地下热水(25℃以上)属于地热资源,具有矿产资源和水资源的双重属性。对地下热水的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但在依法办理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热水(25℃以上)的开采登记手续时,应当附具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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