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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变造、倒卖变造邮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现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 · 2000-12-09 施行 · 共 1 条 · 返回法规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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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00〕41号

(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9次会议通过 2000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2000年12月9日起施行)

为了正确适用刑法,现对审理变造、倒卖变造邮票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解释如下:

对变造或者倒卖变造的邮票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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