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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现行有效

最高人民检察院 · 2008-05-07 施行 · 共 1 条 · 返回法规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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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

第九十二次会议通过)

高检发释字〔2008〕1号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应如何定性的请示》(浙检研〔2007〕22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8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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